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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执字第00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邓元甫申请郭传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元甫,郭传华,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595-1号申请执行人邓元甫。被执行人郭传华。被执行人郭峰。本院(2013)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郭传华、郭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郭传华、郭峰的银行存款500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胡祥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