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执字第005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邓元甫申请郭传华、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元甫,郭传华,郭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执字第00595-1号申请执行人邓元甫。被执行人郭传华。被执行人郭峰。本院(2013)鄂枣阳琚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郭传华、郭峰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郭传华、郭峰的银行存款500元予以冻结、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张军鹰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胡祥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