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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加执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颖申请段岫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颖,段岫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加执字第268号申请人李颖,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段岫涛,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颖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段岫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0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加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浛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裴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