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商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平与董超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董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733号原告高平,居民。被告董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诉被告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所有的鲁Q×××××本田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鲁Q×××××本田轿车一辆(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莫志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