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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27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平与董超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平,董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商初字第2733号原告高平,居民。被告董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平诉被告董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所有的鲁Q×××××本田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所有的鲁Q×××××本田轿车一辆(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应赛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莫志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