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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字第8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孔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孔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84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孔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4日审结,该案(2012)邹民初字第1179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邹城市农业银行的工资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发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陈庆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