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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执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燕某与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涡执字第00416号申请执行人燕某,男,198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陈大镇被执行人张某某,女,199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花沟镇申请执行人燕某申请执行张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涡民一初字第0084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332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中健审 判 员  宋 超代理审判员  童 真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 记 员  李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