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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执字第20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薛光从、卢廷奇与田曦军、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光从,卢廷奇,田曦军,鞠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2066号申请执行人薛光从。申请执行人卢廷奇。被执行人田曦军。被执行人鞠红霞。申请执行人薛光从、卢廷奇与被执行人田曦军、鞠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银行金融结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20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付波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张顺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