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萨法执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公司大庆东风支行与周玉洁、高伟、魏辉传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周玉洁,高伟,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萨法执字第6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法定代表人栾宪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周玉洁。被执行人高伟。被执行人魏辉。本院在执行(2015)萨法执字第603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东风支行申请执行周玉洁、高伟、魏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周玉洁、高伟、魏辉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2)萨商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王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