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讷法执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张XX与付XX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XX,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讷法执字第653号申请执行人张XX,男,197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讷河市兴旺乡。被执行人付XX,女,1992年3月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齐齐哈尔昂昂溪区。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付XX离婚纠纷执行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2012)讷民初字第1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时无执行能力,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张XX与被执行人付XX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镇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王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