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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赵光与辛百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里执字第102-1号申请执行人赵光,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辛百辉,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农商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608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辛百辉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韩艳艳人民陪审员  邢德辉人民陪审员  张 岩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