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太法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许保全与太康县煤炭公司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太法执字第239号申请人许保全,男,1962年1月6日生,汉族,住太康县。被申请人太康县煤炭公司,住所地:太康县城关镇建设路北段。法定代表人姜杰,该公司经理。关于许保全与太康县煤炭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太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太康县煤炭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太康县煤炭公司于2015年5月25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在执行通知书指定履行期间,被执行人太康县煤炭公司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太民初字第1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孔执行员  彭庆福执行员  万方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张忠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