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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吉林省吉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省吉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第00553号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丁文革。委托代理人:徐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常征。委托代理人:苏军英。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经开行非执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吉林省吉顺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长经开行非执字第18号行政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世永审 判 员  张文军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 记 员  吕 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