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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鹿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曾祥荣与杨丽君、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荣,杨丽君,韦刚,韦菊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曾祥荣。被告:杨丽君。被告:韦刚,系被告杨丽君丈夫。被告:韦菊秀,系被告杨丽君母亲。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06月24日待裁事项:原告曾祥荣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2490.00元,减半收取1245.00元,保全费1420.00元,由被告韦菊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志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 记 员  韦秋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