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民二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曾祥荣与杨丽君、韦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祥荣,杨丽君,韦刚,韦菊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鹿民二初字第336号原告:曾祥荣。被告:杨丽君。被告:韦刚,系被告杨丽君丈夫。被告:韦菊秀,系被告杨丽君母亲。案由:民间借贷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06月24日待裁事项:原告曾祥荣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案件受理费2490.00元,减半收取1245.00元,保全费1420.00元,由被告韦菊秀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志璟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 记 员 韦秋丽【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