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50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兴气体有限公司与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万兴气体有限公司,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073号原告重庆市万兴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长岭梨花路26号,组织机构代码20794818-1。法定代表人黄忠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邱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垫江工业园区东方大道,组织机构代码55408028-4。法定代表人宋世强,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万兴气体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万兴气体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万兴气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万兴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00元,依法减半95.5.00元,由原告重庆市万兴气体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 记 员 吴小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