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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执字第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唐某与孟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执字第645号申请执行人唐某。被执行人孟某。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债权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9日审结,该案(2009)邹民初字第7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岗山信用社的资金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翟发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陈庆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