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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执字第80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5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宛龙执字第808-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男。被执行人张某乙,女。本院在执行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2015)宛龙执字第808-2号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并对其进行划拨。申请执行人并于2015年11月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宛龙卧民初字第10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五日书记员 徐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