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7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俊祥与王洪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祥,王洪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74号申请执行人:李俊祥,农民。被执行人:王洪纲,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祥与被执行人王洪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2014)黄民初字第212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张庆荣代理审判员 王福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安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