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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百营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与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百营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行终字第004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百营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中山大道961-991号。法定代表人牟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璐,百营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三阳路13号。法定代表人盛洪涛,该局局长。上诉人百营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因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4)鄂江岸行初字第0001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百营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以其无法提供新的证据及事实依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百营公司在二审判决宣告前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法规有关禁止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百营物业发展(武汉)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百营公司负担,多收取人民币25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 忠审判员 肖 丹审判员 朱金梅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黎智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