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执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胡雄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榆执字第0097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人民中路45号。法定代表人史贵禄,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贺保才,陕西富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胡雄飞,男,汉族,生于1971年5月22日,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东沙景阳路自强巷**号,居民。本院执行的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胡雄飞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榆民一初字第00912号民事判决书和(2013)榆中法民一终字第000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胡雄飞发出责令履行指定行为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雄飞将非法侵占的榆阳区新建北路荣富园C区1号楼2单元601室单元房腾交于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并将该房内附着物自行拆除后恢复原状,负担案件受理费270元、申请执行费100元。本院依法于2014年6月3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胡雄飞下落不明,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下落后,申请执行人陕西荣民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执字第009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书 记 员 尤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