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邹执字6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邹执字68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甲。被执行人张某乙。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张某乙侵权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10)邹民初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4日将执行行为完成,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0)邹民初字第2476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发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陈庆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