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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邹执字80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孟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邹执字801-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孟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孟某赔偿纠纷一案,依据已经生效的(2008)邹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将执行款执行到位。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8)邹民初字第2780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翟发富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陈庆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