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元在峰与高振营、高树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元在峰,高振营,高树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775号申请执行人:元在峰,农民。被执行人:高振营,农民。被执行人:高���利,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元在峰与被执行人高振营、高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我院(2014)黄民初字第4515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董传刚代理审判员 王福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安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