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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四终字第5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孙新田与驻马店市南海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新田,驻马店市南海粮油有限公司,崔书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四终字第5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新田,男,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委托代理人王辉、赵伦领,河南伦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驻马店市南海粮油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凯,河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崔书强,男,1956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孙新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审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4)驿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