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58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马维奎抢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维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814号罪犯马维奎,男,回族,1954年12月8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3)昭中刑一初字第1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维奎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7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马维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三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03)云高刑终字第16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4年3月17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马维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马维奎系老犯、主犯、数罪并罚,现刑罚执行已达十一年零十一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7次,2014年10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7月27日止。罪犯马维奎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马维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维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6年4月28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