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经开执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邵坚博与张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坚博,张东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字第00610号申请执行人邵坚博,男,汉族,1978年8月11日生,长春日报工作人员,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王宇,吉林熠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东明,男,汉族,1981年2月4日生,无职业,现无固定住所,户籍地吉林省九台市龙家堡镇。申请执行人邵坚博与被执行人张东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土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73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张东明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邵坚博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