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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屯执字第97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梁军兵、汪新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军兵,汪新建,吕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屯执字第97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军兵,男,1977年07月1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汪新建,男,1965年10月0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执行人吕翠萍,女,1990年02月2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5)屯民一初字第002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新建、吕翠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汪新建、吕翠萍收入23448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