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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民初字第4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王利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利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民初字第466号原告: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春元,职务:。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缪志仙。被告:王利群。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利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原告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衢州世通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汪佳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