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民初字第65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519号原告刘某,男,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钟永元,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某,女,汉族,1979年4月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发现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已先于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法定代理人黄某)诉被告刘某抚养纠纷一案,诉讼请求为确认陈某与刘某之间存在亲子血缘关系,请求判令陈某由其母亲黄某抚养,刘某承担抚养费,案号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5)仓民初字第3463号,本院本案的立案时间为9月28日,亦是对非婚生女陈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纠纷提起诉讼。本院认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与本院对陈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纠纷均有管辖权,本院立案后,在审理中发现,具有管辖权的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已先于本院立案,由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审判员 陈 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夏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