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镜民二初字第009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开红与石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开红,石建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镜民二初字第00940号原告:张开红,女,1971年9月10日出生。被告:石建平,男,1957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开红诉被告石建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石建平的诉讼材料未能按原告提供地址送达,本案需公告送达相关诉讼材料。原告张开红在本院通知交费期间一直未交纳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5元,由原告张开红负担。审 判 长 王 敏代理审判员 丁曲梅人民陪审员 许云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