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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梁永奎与高世忠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永奎,高世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井执字第00368号申请人梁永奎。被执行人高世忠,现在鹿泉监狱服刑。梁永奎与高世忠合同诈骗一案,井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5日作出(2013)井刑初字第0000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额为54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54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驭坤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池建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