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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何芳与陈中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芳,陈中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881号原告何芳,女,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中政,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芳诉被告陈中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芳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何芳负担。审��长罗静代理审判员  李昱娇人民陪审员  石 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