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8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何芳与陈中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芳,陈中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8881号原告何芳,女,汉族,1963年7月5日出生,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陈中政,男,汉族,1972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芳诉被告陈中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芳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0元,减半收取1590元,由原告何芳负担。审��长罗静代理审判员 李昱娇人民陪审员 石 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