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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5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世虎故意伤害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世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第5424号罪犯陈世虎,男,汉族,1976年11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昭通市,文盲,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六月四日作出(2001)昭中少刑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世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02年9月2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陈世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政治权利期限由十年改为七年。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世虎,系主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十三年三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8次,2014年4月15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9月17日止。罪犯陈世虎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3次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世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世虎减去有期徒��十个月(刑期自2004年11月18日起至2015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由十年改为七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