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开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李某,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乐华陶瓷公司职工。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明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