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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开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开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李某,德州经济开发区晶华路北首乐华陶瓷公司职工。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潘立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常明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