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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刑执字第5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李应宽故意杀人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应宽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810号罪犯李应宽,男,汉族,1954年9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施甸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月十三日作出(2006)保中刑初字第48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应宽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附带民事赔偿人民币56446元(已支付18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内,没有上诉、抗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六日作出(2006)云高刑复字第521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07年5月11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李应宽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应宽系老犯,现刑罚执行已达八年零九个月。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4次,2014年7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1月8日止。罪犯李应宽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记2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李应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应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28年1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