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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48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传娥与青岛田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传娥,青岛田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4819号原告:刘传娥。委托代理人:孟宪俊,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田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茹萍,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海峰,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金勇,山东鲁青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传娥与被告青岛田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传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江远人民陪审员  王茂林人民陪审员  李洪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靖书 记 员  杨依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