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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芝执字第182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规划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芝执字第1825-1号申请执行人温州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牛山北路56号。被执行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付11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1)芝民一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中宏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内的存款11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陈大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