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法执字第34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菅永红、王栋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5)开法执字第3492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你单位与菅永红、王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498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栋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一、向王栋支付由申请人王栋垫付的医药费共计37500元。二、向王栋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5年8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三、承担申请执行费463元。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郑州郑东新区支行户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账号:7393210183100000911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