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乐执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金城与唐山华科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249号申请人:李金城,男,1941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执行人:唐山华科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申请执行人李金城与被执行人唐山华科冶金轧辊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3)乐港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1.8547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乐执字第249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荣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