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经开执字第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邵军与李景光、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军,李景光,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经开执字第00571号申请执行人邵军,男,汉族,1988年12月28日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李景光,男,汉族,1977年9月21日生,现住吉林省九台市。被执行人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翟国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军与被执行人李景光、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景光、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未能按(2014)长民二终字第5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邵军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4)长经开民初字第2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李景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邵军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