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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田卿与被告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梁民初字第01911-1号原告刘田卿,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住永城市。被告王辉,男,汉族,1977年2月3日出生,住商丘市梁园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田卿于2015年10月31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田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田卿撤回对被告王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50元,由原告刘田卿负担。审 判 长  申朝帅审 判 员  张 君人民陪审员  杨清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广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