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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执民字第21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诸暨市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章森、章文江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诸暨市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章森,章文江,徐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诸执民字第2192号申请执行人:诸暨市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伟被执行人:章森,被执行人:章文江,被执行人:徐丽珍,申请执行人诸暨市集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章森、章文江、徐丽珍追偿权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2014)绍诸商初字第26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由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5年10月30日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绍诸执民字第21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双恩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沈鼎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