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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5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李慧龙与张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慧龙,张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里民二商初字第526号原告李慧龙,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身份号码×××。被告张蕊,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身份号码×××。原告李慧龙与被告张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约定于2014年9月3日前偿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能如约还款。现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6万元及自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2月3日的利息5600元,此后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6万元,借款日期自2014年8月24日到2014年9月3日。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认证意见为:该证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与本案有关联,对此证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原告陈述及举证,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张蕊向李慧龙借款壹拾陆万元整,2014年8月24日借款到2014年9月3日前偿还。如到期不能偿还,所买车辆归李慧龙所有,差额部分由担保人偿还,并承担法律责任,借款人张蕊、担保人卢海龙、徐正雷”。后此款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亦未将所涉车辆给付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向原告借款后,未按约定还款,应承担本案纠纷的全部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借款时虽未约定借款利息,但被告未按约定还款,应对逾期还款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对超出法律规定的部分依法予以调整。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慧龙借款16万元;二、被告张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慧龙自2014年9月3日至2015年2月3日的借款利息3733.33元,2015年2月4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张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2元,由原告李慧龙负担37元,由被告张蕊负担357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蕊负担(上述款项原告李慧龙已预交,被告张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慧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路 遥人民陪审员  陈晓雪人民陪审员  孙司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倪倩文利息计算明细债务金额(元):160000期间:0年5个月0天所属利率档: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最新基准利率调整日期:2012年6月8日单倍,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分段累加计算计算结果:3733.33分段明细:基准利率5.60计算期间20140903至20150203共0年5个月0天金额3733.3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