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民初1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刘显贵与刘茂,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贵,韩静,刘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124号原告刘显贵,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韩静,女,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茂,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贵诉被告韩静、刘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显贵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显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