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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民初101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11-19

案件名称

刘显贵与刘茂,韩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显贵,韩静,刘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6民初10124号原告刘显贵,女,汉族,1963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韩静,女,汉族,1986年6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刘茂,男,汉族,1984年11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显贵诉被告韩静、刘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显贵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显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显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罗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