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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2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高娟、乔仲年与被执行人苗保宁、霍艳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2115号申请执行人高娟申请执行人乔仲年被执行人苗保宁被执行人霍艳莉申请执行人高娟、乔仲年与被执行人苗保宁、霍艳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娟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苗保宁、霍艳莉协助申请执行人高娟、乔仲年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房产证号西安市房权证高新区字第1075102001-50-1-12106-2号),同时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0元。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432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苗保宁、霍艳莉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苗保宁、霍艳莉仍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将登记在被执行人霍艳莉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高新区电子工业园丈八东路北侧1幢1单元12106室房产一套(房产证号:西安市产权证高新区字第1075102001-50-1-12106-2号)过户至申请执行人高娟(身份证号:612732198301031224)、乔仲年(身份证号:612701198502151455)名下。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申请执行人高娟、乔仲年自愿放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0元申请执行人高娟、乔仲年自愿承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4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卫东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