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执字第30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鲁南与薛学厂、张永芹、张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南,薛学厂,张永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执字第3071-2号申请执行人鲁南,男,1987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薛学厂,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张永芹,女,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龙华,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北苑**号楼***室。身份证号码3702111969********。申请执行人鲁南与被执行人薛学厂、张永芹、张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于2015年5月6日作出的(2015)黄民初字第325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90776.50元。在执行过程中,已将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冻结,但不足以清偿申请人的债务。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执字第30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按原执行依据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郑庆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