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执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烟台市福山区润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烟台鲁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297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润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烟台鲁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烟台市福山区润福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鲁中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的财产无法处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于 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