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曲刑执字第5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姬鹏州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曲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姬鹏州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曲刑执字第5158号罪犯姬鹏州,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出生于云南省祥云县,初中文化,现在云南省第四监狱服刑。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祥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姬鹏州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李培荣等人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作出(2012)大中刑终字第3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裁定生效后,该犯于2012年4月12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第四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曲靖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出检察意见同意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以罪犯姬鹏州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姬鹏州,现刑罚执行已达四年三个月。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获减刑1次,2014年7月23日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8月16日止。罪犯姬鹏州在之后的服刑过程中,承认所犯罪行,服从法院判决,认识犯罪危害;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执行机关对其考核后,已获3次表扬、1次特殊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公示反馈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姬鹏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姬鹏州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11年5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鸿波审 判 员 刘招银人民陪审员 房 湘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温采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