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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执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爱军与杨洪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执字第243号申请人:李爱军,男,1971年8月生,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被执行人:杨洪波,男,1974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申请执行人李爱军与被执行人杨洪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259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总标的2.046万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乐执字第243号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平代理审判员  刘利民代理审判员  郭福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荣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