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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执恢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庞维才与被执行人庞仲新、王月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维才,庞仲新,王月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执恢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庞维才,男,汉族,1973年8月10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庞仲新,男,汉族,1971年8月1日生,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王月辉,女,汉族,1973年2月23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庞维才与被执行人庞仲新、王月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庞仲新、王月辉未能按(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庞维才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王月辉名下位于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回迁房屋三套,建筑面积分别为49平方米、64平方米、64平方米。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2)长经开民初字第6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待被执行人庞仲新、王月辉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庞维才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正男代理审判员  李 爽代理审判员  黄国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吕 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