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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福执字第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步作升与烟台富仕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步作升,烟台富仕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福执字第668号申请执行人:步作升,男,汉族。被执行人:烟台富仕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伟成,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步作升与被执行人烟台富仕通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宏林人民陪审员  姜秋颜人民陪审员  郝 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林宝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