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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法执字第005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执行人闫锡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00548-5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住址河南省安阳市。法定代表人闫锡红,职务主任。被执行人陈月娥,住安阳市龙安区文明大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法执字第00548-5号裁定书,于2015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陈月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月娥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月娥在中信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90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继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王小平 关注公众号“”